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湘華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湘華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玖日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廖湘華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本件有被害人指訴、證人 江清榮 之證述及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受理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之供述與證人江清榮證述不符,事實如何有待釐清,然證人江清榮尚未到庭具結作證,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籍設中壢市戶政事務所,住居所不定,又其前多次犯案,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無著而發佈通緝後始為警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參,事實上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確保其日後能按時到庭接受審判,爰裁定被告廖湘華應自101年10月29日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