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范福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謝傑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謝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路○○○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里○○街○○○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謝傑原為聲請人處之榮民,年齡為89歲,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改調外住,由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照顧,然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表示自97年持續查訪至102年止,皆未訪視到謝傑,鑒於謝傑失蹤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5年6月17日南市東戶字第1050068088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憑,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謝傑103年度、104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資料及入出境資料,均查無紀錄,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謝傑於101年9月19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謝傑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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