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19號聲請人 許惠英 相對人 林嬌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另相對人所提之反訴,經裁定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聲請人預納(18,325元+8,712元=27,037元││││)(聲請人原起訴聲明「被告(即相對人)││││應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50平方公││││尺(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為準)土地上建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即聲請人)」││││,並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嗣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即相對人)應將如104年9月││││16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41平方公尺及同地段2900地號││││土地上、面積3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即聲請人)」,聲請人││││變更拆除面積部分,係依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實測結果而定,核屬擴張訴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8,712元,故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7,037元。
├───────┼───────┼───────────────────┤│地政規費│8,150元│聲請人預納(4,150元+4,000元=8,150元)│├───────┼───────┼───────────────────┤│合計│35,187元││├───────┴───────┴───────────────────┤│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為35,187元。││計算式:27037+8150=35187│└───────────────────────────────────┘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