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3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4日│104年11月6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第2996號│第852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審││1036號│第598號││├──┼───────┼───────┤││判決│105年2月3日│105年5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937號│第598號││├──┼───────┼───────┤││確定│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4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