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 王壽明 被告 翁義章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之訴,前經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參,是本件原告既未遵期補正,提起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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