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5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甲○○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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