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73號
原   告  魏進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被   告  柯俊煌
       柯清春柯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
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
由被告負擔」。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關於「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348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複丈費16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更正為「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58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複丈費1600元、2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支出訴訟費用,除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
下同)1880元及複丈費1600元外,尚有另筆複丈費2400元,
惟原告未於訴訟程序檢附上開單據。嗣於本件判決確定後,
原告另行具狀請求更正訴訟費用,並提出臺南市永康地政事
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紙為憑,故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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