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蔡承原
謝雅雯 黃麗芳 蕭榆儒 蔡雅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被告 岱恩 髮型名店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請求,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⑴原告蔡承原為新臺幣(下同)190,802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之工資(6月份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工資)48,586元、預告工資23,619元,合計為72,205元(48,586+23,619=72,205),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76,305元、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42,292元;⑵原告謝雅雯為144,711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之工資(6月份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工資)42,608元、預告工資20,675元,合計為63,283元(42,608+20,675=63,283),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43,532元、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37,896元;⑶原告黃麗芳為611,913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之工資(6月份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工資)121,551元、預告工資59,020元,合計為180,571元(121,551+59,020=180,571),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354,120元、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77,222元;⑷原告蕭榆儒為232,969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之工資(6月份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工資)46,067元、預告工資22,321元,合計為68,388元(46,067+22,321=68,388),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128,811元、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35,770元;⑸原告蔡雅琳為167,748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之工資(6月份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工資)41,150元、預告工資20,008元,合計為61,158元(41,150+20,008=61,158),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72,418元、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34,172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暨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則原告蔡承原、謝雅雯、黃麗芳、蕭榆儒及蔡雅琳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600元、1,050元、5,725元、2,040元及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勞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編│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工資部分裁判費│其他部分│其他部分裁│應徵第一審││號││(新台幣)│請求金額│(依勞資爭議處│請求金額│判費(新台│裁判費(新│││││(新台幣│理法第57條暫免│(新台幣│幣)│台幣)│││││)│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新台幣│││││││││)││││├─┼───┼──────┼────┼───────┼────┼─────┼─────┤│1│蔡承原│190,802元│72,205元│500元(1,000÷│118,597│1,100元│1,600元(││││││2=500)│元│(2,100-│500+1,100││││││││1,000=1,1│=1,600)││││││││00)││├─┼───┼──────┼────┼───────┼────┼─────┼─────┤│2│謝雅雯│144,711元│63,283元│500元(1,000÷│81,428元│550元│1,050元(││││││2=500)││(1,550-│500+550=││││││││1,000=550│1,050)││││││││)││├─┼───┼──────┼────┼───────┼────┼─────┼─────┤│3│黃麗芳│611,913元│180,571│995元(1,990÷│431,342│4,730元│5,725元(│││││元│2=995)│元│(6,720-│995+4,730││││││││1,990=4,7│=5,725)││││││││30)││├─┼───┼──────┼────┼───────┼────┼─────┼─────┤│4│蕭榆儒│232,969元│68,388元│500元(1,000÷│164,581│1,540元│2,040元(││││││2=500)│元│(2,540-│500+1,540││││││││1,000=1,5│=2,040)││││││││40)││├─┼───┼──────┼────┼───────┼────┼─────┼─────┤│5│蔡雅琳│167,748元│61,158元│500元(1,000÷│106,590│770元(1,7│1,270元(││││││2=500)│元│70-1,000│500+770=││││││││=77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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