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徐素梅 原告 劉伊萍 原告 劉研伶 被告 侯伯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6,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