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參台、電子計算機參台、客戶帳款明細表肆拾參張及簽注單陸拾參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傳真機參台、電子計算機參台、客戶帳款明細表肆拾參張及簽注單陸拾參張,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係供經營六合彩或臺灣樂透彩賭博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丶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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