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二)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79號G上訴人即被告 李東穎 選任辯護人 李國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