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四八六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 賽柏格 之戀」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一五九八二號被告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物品即盜版「賽柏格之戀」光碟一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二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盜版「賽柏格之戀」光碟一片(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藍保管字第二一一九號),為供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是無論該光碟片是否屬於被告所有,仍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沒收,本院經核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漏未載明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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