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蔡昌霖 即 蔡泉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滿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