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黃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呂鴻斌 │花旗台灣銀行麥寮分│99年10月15日│208,000元│A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