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調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調字第380號聲請人很久很久以前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樓相對人丙○○
號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
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兩造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就移轉管轄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本院重新審理。
二、經核兩造係因演出合約所生糾紛涉訟,依兩造合約第12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之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