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巷1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前順位繼承人( 鄭昆侖 、 黃茶 )之除戶戶籍謄本,以及
同位繼承人( 黃湘盈 、 鄭美雲 、 鄭明智 )之戶籍謄本,第四順位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
1.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2.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