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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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救字第2號
原   告  張漾春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   告  蔡一龍
上列聲請人與蔡一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審查
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依本
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聲
請人雖沒有收入,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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