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93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程國維 債務人 葉鳳米 (即 程義楠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葉鳳米於管理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鳳米於管理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程國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玖仟零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