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三號
自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自訴代理人乙○○被告甲○○○視聽音響法定代理人 鍾竣宇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可循。舉重以明輕,則不具備法人格之非法人團體、合夥或獨資行號更無犯罪能力或當事人能力,自不待言。
三、本件被告甲○○○音響僅係獨資行號,既非公司組織之法人,更非自然人,在程序法上自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 爰依 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