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七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律師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一年二月十日、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茲查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其配偶為照顧幼女,無法外出作,致家中生計無所依靠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