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七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參拾日扣押之巧膳養生鍋伍拾參個、領帶壹仟捌佰肆拾壹條、襯衫陸佰陸拾件,准予保管人甲○○遷移至桃園縣○○鄉○○路○○號放置。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桃園縣○○鄉○○路○○○巷○號二樓,扣得巧膳養生鍋伍拾參個、領帶壹仟捌佰肆拾壹條、襯衫陸佰陸拾件等物,並交由被告甲○○負保管之責,茲因聲請人即被告甲○○主張前址另有他用,而聲請將上開物品遷移至桃園縣○○鄉○○路○○號放置。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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