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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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請人 呂如娟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蘇三榮 律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德昌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宜伶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呂如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如娟前曾經鈞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職聲免第4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