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8號
107年度訴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竇堃端
黃治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何彥勳法扶律師被告 郭冠樺
張翔 任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二,其中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載之內容,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二,其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出處」欄中「更正前內容」欄之記載,應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誤載。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附表┌───────┬───────┬───────┐│原判決出處│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理由欄三、(三│共獲報酬37,000│共獲報酬37,000││)2.第7至8行│等語│元等語│├───────┼───────┼───────┤│理由欄三、(三│估算被告竇堃端│估算被告竇堃端││)2.第14至15行│之犯罪所得為9,│之犯罪所得為37│││000元│,000元│├───────┼───────┼───────┤│附表二編號1之│9,000元│37,000元││「應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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