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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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變更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9號聲請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松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該第三人需經兩造同意始得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若他造不同意者,該第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規定參照)。查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漢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起訴主張訴外人 曾鴻圳 邀同連帶保證人 宋阿釵 前向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借款,宋阿釵並將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渣打銀行供擔保,嗣後渣打銀行將其上開借款債權未償還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轉讓與被告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國鼎公司)、臺北國鼎公司再將之轉讓與松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松崗公司再將之轉讓與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傲公司)、末由大傲公司將之轉讓與原告鴻漢公司,惟因債權讓與時,漏未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變更登記,爰訴請被告應協同將系爭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訴訟繫屬中之107年5月19日原告鴻漢公司將其受讓之前揭權利又讓與聲請人,被告對於聲請人聲請代原告鴻漢公司承當訴訟,收受本院通知後,均不表示同意與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自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子彤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889 號裁定(107.04.23)[調解成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889 號裁定(108.04.02)[調解成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移調補 字第 15 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移調 字第 1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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