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8號
第9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治華 選任辯護人 何彥勳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治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治華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1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稱理由補提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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