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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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綜嘉具保人梁微婉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微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梁微婉因受刑人張綜嘉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受刑人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查無受刑人或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節,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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