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丁○○、戊○○、丙○○、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零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