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邱英釗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944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7年
4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立亭
書 記 官 葉彥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葉彥伶
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彥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