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抗 告 人 李維敏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清輝 等四人,因調高不當得利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理由中關於認定反訴訴
訟標的價額認定提起抗告。查抗告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