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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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月理 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台中市○○區○○○段○○○○○號土地,被告占有之部分),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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