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4號債權人 吳月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顥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修車費
用單據、交通事故登記聯單)㈣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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