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溫樂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肇御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塗銷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鄉○○段12-4、12-51地號○○○鄉○○段602、660、688地號等6筆土地(下稱系爭6筆土地)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計算式:○○○段000000地號○○○鄉○○段12-4、12-51地號等3筆土地共同擔保債權600萬元○○○鄉○○段
602、660、688地號等3筆土地共同擔保債權980萬元=1,580萬元】普通抵押權登記,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系爭6筆土地價值為1,613萬9,270元【計算式:○○○鎮○○○段○○○○○○○號面積20,6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土地公告現值600元/平方公尺=619萬7,400元)+〔○○○鄉○○段○○○○○號面積3,483平方公尺○○○鄉○○段○○○○○○號面積17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全部×土地公告現值370元/平方公尺=135萬4,570元〕+○○○鄉○○段○○○○號土地面積1901.1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0000分之54350×土地公告現值550元/平方公尺=31萬5,716元)+(莿桐段660地號土地面積4058.1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0000分之54350×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514萬6,360元)+(莿桐段688地號土地面積2653.9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0000分之54350×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平方公尺=312萬5,224元)=1,613萬9,2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其供擔保之物價額顯高於債權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040元。
㈡、請提出被告温肇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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