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債務人甲○○
2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請提出最大債權銀行通知書及上有債務人之簽名)。
(二)提出證據證明 鄭文和 、 鄭蔡牡丹 有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提出其二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父母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銀行存款(請影印存摺首頁至最近補正日之數額)。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前開資料待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