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甲○○
66號(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丁○○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66號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6頁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