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6號原告 林麗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晟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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