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俞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其信用卡債權不存在,惟並未記載其欲請求確認之債權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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