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陳貞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燕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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