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德輝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97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德輝與告訴人 陳美艷 係鄰居,於民國106年4月4日上午5時5分許,因不滿告訴人在桃園市○○區○○街○○○巷○○號住處內廚房發出聲響,竟基於損壞他人器物之犯意,持磚塊丟擲告訴人上開住處廚房之玻璃,致該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美艷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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