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債權人 欒明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曼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正確利息起算日並填載於如下附表。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00││││││2│││││├─┼───────────┼───────────┼───────────┼───────────┤│00││││││3│││││├─┼───────────┼───────────┼───────────┼───────────┤│00││││││4│││││├─┼───────────┼───────────┼───────────┼───────────┤│00││││││5│││││├─┼───────────┼───────────┼───────────┼───────────┤│00││││││6│││││├─┼───────────┼───────────┼───────────┼───────────┤│00││││││7│││││├─┼───────────┼───────────┼───────────┼───────────┤│00││││││8│││││└─┴───────────┴───────────┴───────────┴───────────┘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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