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陳葉秀玉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褚楠南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另定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
7法庭(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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