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芳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芳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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