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APHAENGKITTINAPHAT
(原名:LAPHAENGKRITSADA)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APHAENGKITTINAPHAT前於民國107年
9月1日、108年3月19日,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包含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之包裝袋4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UL/201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檢驗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3包│驗前毛重2.0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9公克,│毒品包裝│││(107年9月│驗餘毛重2.0771公克;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袋共計4│││3日查獲)││個,均與│├──┼──────┼────────────────────┤所盛裝之││2│結晶殘渣1包│驗前毛重0.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5公克,│毒品併予│││(108年3月│驗餘毛重0.2185公克;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宣告沒收│││30日查獲)││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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