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林俊黨 訴訟代理人 許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見達 、 賴偉 仁│83年2月3日│未記載│7,000,000元││││、 賴偉正 、賴偉│││││││舜│││││├──┼───────┼───────┼───────┼────────┼──┤│002│陳見達│83年5月27日│未記載│3,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