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尚發起重工程行即 羅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尚發起重工程行│元大商業銀行北│102年6月15日│450,000元│AF0000000││││羅健民│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