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 林正路連富材料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林正路即連富材料工程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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