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祭祀公業 蕭奮 管理人 蕭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1371、1356等二筆地號土地為原告祭祀公業蕭奮所有,前與被告訂有三七五租約,因被告積欠租金數年拒不給付,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爰主張終止租約,訴請被告交還上開1371地號土地全部及1356地號土地其中面積3044點15平方公尺云云。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民法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被告甲○○業已死亡,依前揭說明甲○○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猶以甲○○為被告,請求其判決交還上開土地,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應認為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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