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高銘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参佰捌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