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漫畫書拾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色情漫畫書共10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案件,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8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現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色情漫畫書10本(詳如附表所示),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書名│數量│├──┼───────────────┼────┤│1│淫犬│1本│├──┼───────────────┼────┤│2│草莓百匯│1本│├──┼───────────────┼────┤│3│絕頂的病歷卡│1本│├──┼───────────────┼────┤│4│ 甘妻 │1本│├──┼───────────────┼────┤│5│慾女│1本│├──┼───────────────┼────┤│6│艷史│1本│├──┼───────────────┼────┤│7│穴愛│1本│├──┼───────────────┼────┤│8│桃色假期│1本│├──┼───────────────┼────┤│9│奴之華│1本│├──┼───────────────┼────┤│10│FLORAComix│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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