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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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娟(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淑娟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上午7時10分許,為許 陳雪娥 發現其倒臥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廁所外地板,且無生命跡象,經警到場處理並扣得不明白色粉末
1包。茲因被告已於107年4月19日死亡,其本案所涉之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乃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上開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3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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