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聲請人 黃子芸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賴勇達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賴勇達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賴勇達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勇達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勇達(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於106年8月2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5、77、46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
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